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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七种情形

1999-06-13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房屋买受人、让买受人为此支付相应价款的行为。买卖房屋必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由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实践中房屋买卖纠纷时有发生,均离不开买卖合同的有效性问题,那么,究竟哪些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呢?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七种:

一、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属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卖给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二、产权未登记过户,合同无效。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所以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买方已收取了房价款,并将房屋交付给买方使用,买方仍可提出合同无效。

三、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共有人、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未取得同意的,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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